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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396-2601108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泰山路529号广泰大厦五楼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冬季);8:00—12:00 15:00—18:00(夏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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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职能信息

(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含煤矿)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省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等级事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驻马店市水利局、驻马店市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驻马店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驻马店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驻马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驻马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城镇燃气由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天然气管道输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举报奖励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编配情况提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才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科。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驻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县区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三)宣传训练科。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不含消防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含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技信息化)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重大政策研究、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的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普法工作,承担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指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
(六)火灾防治指导科。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地方性消防法规草案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协调火灾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七)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九)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煤矿抢险救灾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十)行业安全监督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承担工贸行业和其他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综合协调科。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非煤矿矿山、化工、医药生产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并对其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核查。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简介

驻马店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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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一流服务体系,进一步便民利企,驻马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标先进城市,学习深圳"秒批"先进经验,扎实推进政务服务智能化建设,在"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基础上,率先在全省打造政务服务事项"智能秒批"模式。 驻马店市扎实推进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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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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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96-2605599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529号老综合楼3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驻马店市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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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96-12345;0396—3253118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路口往北约50米(驻马店天龙大酒店东侧约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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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 :00-12:00,下午(夏季)15:00-18:00,(冬季)14:30-17:30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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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96)2601611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路5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务受理中心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务受理中心

咨询电话:0371-65919888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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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71-65919836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 邮编: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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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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