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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光、工业噪声、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四)负责全区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的日常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权属范围内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危险废物监督;负责Ⅲ类射线装置日常监督。
(五)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解决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案件查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参与市级以上审批的报告表及报告表以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本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参与本辖区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和违法建设项目查处。
(七)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组织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承担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责任目标,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十)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责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纪要、后勤和信息、安全、政务督查、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财务、计生、后勤、档案、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会议组织及保障、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公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章管理、环保证明办理等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处)登记、公文的运转。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赔偿制度的落实工作。
2、综合业务科(督察整改科):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承担生态环境督察整改、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3、组织人事科: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中心组理论学习、统一战线、创建、巡视巡察整改等工作。
4、法制信访管理科:负责生态环境法制、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环境监管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稳定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平安建设工作、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
5、生态环评科:负责辖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排污许可等工作。
6、污染防治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大气、水、移动源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参与重大活动、重点时期空气质量保障督查;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落实。牵头生态环境建设专项督查评比、环境应急、安全生产等工作。
7、科技信息监测科:负责科技标准、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清洁生产等工作;负责“智慧环保”等信息化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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