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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考核工作。
(二)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安排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计分析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市调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
(四)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依法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违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职业危害事故。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单位。
(八)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各类事故预防和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组织、委托具有资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的考核、发证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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