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意见和措施,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统筹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监督实施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和指导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参与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参与编制并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编制全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参与全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参与编制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依规提出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负责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验线、规划核实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开展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对外合作。
(十三)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各街道办事处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四)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史志年鉴、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综合治理等工作;牵头负责落实局党组主体责任;负责意识形态中心组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科技发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组织起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贯彻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测绘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区土地、测绘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查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测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土地、测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负责统筹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工作。拟订全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测绘行业的统一管理;拟订全区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地理信息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和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测绘项目备案制度;负责地图涉密内容审核;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申报与信用管理;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审计工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集约节约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与流转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和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协调开展土地供应后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工作;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监督科
拟订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专项规划;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 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建设项目选址和开展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督促推进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土地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土地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土地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土地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态势;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土地和规划保障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地质保护监督科
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区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
(八)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的协调工作;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农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林业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
(九)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承担全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咨询电话:0371-67936178,5608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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