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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全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宣传贯彻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租售和分配管理、补贴审批及社会捐赠房源和资金使用监管等行政职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完善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房地产租赁契约、合同鉴证及登记备案和房地产租赁土地收益金代收代缴以及临街房屋使用性质改变审批等行政职能;承担公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全市危房性能鉴定及确认等行政职能。
(四)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协同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及使用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以及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区、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承担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任务,负责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协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负责制定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负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组织指导人防专业队伍的编组和训练;负责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及维护管理,健全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七)承担规范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工作。指导全区勘察设计咨询活动,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实施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承担工程标准定额有关事项的政策咨询、疑难解答。
(九)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拟订城市建设有关政策,按规划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按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承担负责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等行政职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绿色节能项目、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低碳示范工作;承担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使用技术创新等行政职能。
(十三)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散装水泥及相关器械的推广应用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四)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指导全区房地产行业、城乡建设行业、建筑行业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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