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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对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有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查、审核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按规定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负责制订全区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指导水电行业的运行管理及安全生产,负责水电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审批、上报工作。
(十一)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并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承担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部门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和落实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十四)负责落实水旱灾害防灾减灾规划、标准及相关要求,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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