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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简称“市公用事业局”)于2018年11月正式成立,是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局级。下设天津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中心三个直属事业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办公地址为河东区十一经路88号(原俄国驻天津领事馆),联系电话:24210820(办公室)。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供热燃气处 道桥设施处 道路巡查处(停车管理处) 政策法规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
人员编制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落实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划。
(二)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重要燃气供、用气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参与燃气价格政策的制定。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办理。负责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供应、供气设施安全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管。负责对居民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实施监管。负责组织燃气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参与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制定。负责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行业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料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监督管理。参与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的验收。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执法监督。负责已接管的道桥范围内地下管网施工的协调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
(五)负责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研究建立城市道路管线井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城市道路管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管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考核。
(六)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承担城市道路占路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规费的收取管理。
(七)负责城市停车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八)负责燃气、供热行业和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领域来信来访和投诉受理工作。负责指导有关行业协会。
(九)依法依规履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强化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应急管理。
(十)组织推动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重要要求,切实履行城市公用事业监管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高效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城市供热、燃气、道桥等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公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超限超载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对城区道路桥梁超限超载车辆的巡视检查、信息采集工作,配合治超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货运源头企业、货运车辆、从业人员的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治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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