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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区对外经济贸易局的全部行政职能。
2.原区政府开放办公室(区招商合作局)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职能。
3.原区物资流通总会对所属企业的管理职能,对全区报废汽车管理和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营资格审核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经济贸易局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经济贸易局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审核或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对外经济贸易局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4.取消原对全区废旧物资回收和民用爆破器材专营的监督管理职能。
5.划出原对全区酒类、畜禽定点屠宰和调味品及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6.划出原对全区再生资源的回收监督管理职能。
7.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区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负责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拟订全区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起草全区商品、物资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成品油等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和拍卖、典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报废汽车管理和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
(五)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推进全区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和省、市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区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承办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如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管理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
(八)负责全区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区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区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鼓励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特殊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审核或核准全区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全区利用外资直接投资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
(十)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我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区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
(十一)审核或核准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常驻我区商务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以我区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三)负责全区内外贸易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四)负责全区驻境外企业(机构)人员选派以及局属驻境外机构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事宜。
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永年区商务局内设6个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1.负责管理局机关党务、政务,拟订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文件运转、党政务信息、流通报道、会议组织及接待、新闻发布、政务信息、秘书事务、信访、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后勤保障等工作。
2.负责局机关和商务系统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
3.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区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全区内外贸易形势,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研究国家和省、市有关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全区招商引资情况,拟定全区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4.规划并实施商务局电子政务、政府网站和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管理。
5.负责全区内外贸、外资企业和各种流通服务业网点、市场投资及生产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决策提供依据。
6.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重要事项的督察督办。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有关人事档案;负责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局管干部的管理;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财务审计科
1.研究编制全区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总值计划并监督执行。
2.编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3.负责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计划和申报工作。
4.负责局机关行政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及经费管理工作;监督商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5.负责全区国内外贸易和经济合作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及统计工作。
(四)对外经济贸易科(规划信息科)
1.负责全区对外贸易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统计、指导,协调全区商品进出口工作。
2.承办全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权登记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相关许可证初评上报。
3.指导企业参加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
4.拟订全区科技兴贸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国家和省、市出口管制政策;负责全区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以及全区现汇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
5.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
6.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承担反倾销、反补保障措施等涉及我区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区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
7.参与拟定全区进出口商品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研究促进农产品出口工作的措施。
8.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加工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
9.负责组织出口企业外贸人才培训和产品出口展销等开拓国际市场工作;指导企业申请利用国家和省、市鼓励出口的各种基金、资金和优惠贷款。
(五)市场管理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1.研究拟订全区健全、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我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发展规划,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
2.指导各类市场的建设、培育、发展工作,负责规划、立项、审批大宗商品批发市场;指导城乡商业体系建设,制定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
3.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的管理工作,核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旧机动车流通市场秩序。
4.拟订全区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农贸、内外贸的结合。
5.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工作;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管理;拟订流通现代化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
6.承担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向区政府、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法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全区信用网络信息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组织研究起草规范经济秩序和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政策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执法监督;研究创新行政执法体系,推进综合执法。
7.监测、分析全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
8.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协调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上报,整顿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
9.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区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全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六)招商管理科(外商投资管理科)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区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
2.指导和管理全区吸引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统计工作。
3.负责全区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下项目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项规定由国家、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组织协调。
4.研究国际经济信息、资本流向和国际投资动态,提出招商引资的具体措施;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吸引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项目库;组织全区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协调、组织全区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
5.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我区吸收外商投资总体情况,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6.拟定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新设经济开发区的审查报批工作。
咨询电话:0310-6633588
办公地址:邯郸市永年区露禅大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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