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拟定全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组织拟定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制度。
(三)拟定编制全区节约用水政策及计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的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检测排污水量,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现职排污总量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协调有关水事纠纷。
(六)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渠道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七)指导全区的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城乡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区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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