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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周口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周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周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周口市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周口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指导医疗保障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基金监管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规和规划财务科。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起草政策草案和标准;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四)待遇保障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全市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市直企业离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制定全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医药服务管理科。根据国家局和省局要求,拟订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落实药品、医用托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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