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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燃气的监管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年度维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公用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垃圾中转站等大型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等方面工作。
(四)负责行使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
(五)负责组织、检查中心城区城市防汛抢险工作;制定中心城区城市防汛除涝规划及年度预案、防汛除涝设施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协助或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对市政公用行业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负责燃气、热力、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权牌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水质监管。
(七)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规划,拟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等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的广场、公园、游园等绿化建设规划、设计、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新建单位、小区的绿化设计审核、检查验收工作。
(九)负责行业统计和中心城区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
(十一)负责全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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