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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三河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政策、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定市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指导各镇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管理。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按照上级制定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上级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
(二十)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五)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六)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廊坊、三河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依法加强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有关职责分工
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编制和监督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信访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市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工会、团委、妇联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市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调查监测股
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分割、合并)、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拟定市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办法、规定。承担不动产登记信息更新与维护、档案整合与管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和规范、权籍数据库建设、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空间规划发展战略的编制。对各镇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市(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大型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选址、对外交通规划方案、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评估、预警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工作。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六)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安全生产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市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监测评价。承办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管理全市地勘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按管理权限组织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统计分析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情况,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全省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有关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股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活动、质量,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市测绘。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
(八)林政股
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全市草原保护、开发利用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廊坊、三河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九)造林绿化股(三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国土绿化重要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造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植树造林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生产情况统计。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全市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森林旅游工作。指导全市森林保险工作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城市规划设计股
组织编制除燕郊高新区及所辖燕郊镇和高楼镇区域外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协调有关部门编制详规层面的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已划至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负责城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包括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参与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验线。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给排水、燃气、通讯、电力、供热等市政管线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负责提供道路工程规划要求,参与审查市政工程、道路工程规划方案。参与市本级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基础设施的前期选址、论证工作,参与或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编制各项市政专项规划。负责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十一)执法局
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交办事项的落实。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有关地方政策、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人事财务股
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协助相关科室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上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资金,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质和检测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咨询电话:0316-3155011
办公地址:三河市西环路正新商务大厦905室三河市行政审批局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上午上午8:30—12:00,下午14:3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6-3155011
办公地址:三河市西环路正新商务大厦;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上午上午8:30—12:00,下午14:3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