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和职能
1、党政综合办公室
协调工委管委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工委管委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印发。督办督察工委管委各项工作。负责办理开发区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机关理论学习、宣传,以及公文收发、登记、交办、运转、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后勤、工委管委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内外宾接待和举办大型的公关活动的准备工作。负责信息的调研、收集、反馈。
2、经济发展与招商合作局
编制和实施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策划、组织各项重大的招商活动;搜集、掌握、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招商引资工作的动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负责国内外客商的接待、项目洽谈,并对项目的立项、可研、合同章程进行审批,核发、换发项目批准证书,下达项目基建、技改计划;负责办理项目的变更手续;负责科技项目申报认定管理和专利申报管理;负责项目信息库的管理和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开发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调查研究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并提供协调、服务;负责管理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涉外经济活动。
3、规划建设局
负责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定与审批;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区内规划和建筑市场的管理,核发规划建设“三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工程队伍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审批区内房地产交易及产权、产籍管理、发放房产证等房产工作;负责各项市政工程的绿化、美化和清洁。
4、社会发展局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负责开发区农村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的管理、任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开发区内村街的计划生育、农林、农技、畜牧民政、信访、民兵、武装、统战、对台等工作;负责农村统计工作;负责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审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全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督导落实;负责开发区内农村的小康建设规划、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其相关行政业务的管理。
5、财政局
负责国家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开发区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并组织执行;负责开发区收入的组织及建设资金的拨付;负责管委会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的安排、拨付及监督、审查;负责开发区机关日常财务管理;负责区内各类企业的财务监督和会计人员的管理;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及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入、罚没收入的征缴与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
6、人力资源管理局
研究制定区内劳动力与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法规的落实;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仲裁;负责劳动力的管理和调配及人才劳务市场的管理;负责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对全区职工工资、福利进行宏观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综合管理全区职工的社会保险;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的实行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的引进;负责公务员的录入、聘任和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7、行政审批局
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及相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编制服务指南,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负责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局审批业务和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8、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研究拟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水利的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对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使用进行管理,管理全区专业亮化工作,监督市政外包业务;规划组织实施绿化工程。
9、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推进开发区以PPP等方式,同社会资本共办园区;支持开发区运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筹集资金,对开发区运营商股权转让的规范和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现有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出售、转让经营权、租赁权等方式,盘活现有城市资产,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城市无形资产,收回被单位和个人无偿占用的无形资产,如广告权、运营权;合理垄断城市旧城改造,破产企业,撤并单位的开发改造;负责新建道路两侧的开发建设;负责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贷款;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筹资融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