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政策措施,起草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地方性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廊坊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指导和监管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智慧广电发展。
(十二)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霸州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五)负责全市文物资源的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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