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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城市中医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永城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报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商丘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落实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采供血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及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永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永城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永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永城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等工作。
(二)人事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严格人事纪律,严禁违规进人,监督规范所属企事业单位进人行为,并承担责任;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落实国家政策并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三)法规股(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信访稳定办公室)。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前上报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审核股把关;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咨询、调解与处置,指导基层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置,组织专职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四)财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级、市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五)疾病预防控制股(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市艾滋病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医政医管股(体制改革股)。监督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七)基层卫生股(职业健康股)。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拟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综合监督股(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股)。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九)基本药物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基本药物药事服务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老龄健康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中医与保健股。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参与全市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技术准入、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治未病、重大疾病中西医协同、康复、重点专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承担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干部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股。承担卫生城市创建协调推进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监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科学知识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股。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规划发展与信息化股(合作交流股)。协调推进健康永城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一网通办”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市级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等工作。
(十五)审批服务股。负责提供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市本级卫生健康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员(股)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第七条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负责,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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