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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虞城县委办公室、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虞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虞办〔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虞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构建虞城政务大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数据共享。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新机制。
第四条 虞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统筹推进全县智慧城市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全县“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四)统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
(五)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银企信息共享融资服务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等。
(六)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九)统筹全县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
(十)统筹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智慧城市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
(十一)负责指导、规范、监督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工作,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日常监管工作;做好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相关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设立和调整县政府各部门办事大厅(窗口)的意见、建议。
(十二)负责全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虞城县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虞城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虞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热线管理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财务、党建、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运营管理,督办、转办、解决市民咨询、投诉、举报等诉求。
(二)政务服务环境股(发展规划改革协调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拟订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组织拟定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标准,以及大数据归集、储存管理、安全管理、开放和共享应用等技术规范与标准;拟定县级政务信息化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负责县政府信息化系统资源整合与建设项目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牵头推动全县权责清单编制和规范,承担县级并指导乡镇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核、管理和调整工作,建立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组织开展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协调各部门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负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协调、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组织对深化“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统筹推进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基层服务网点)规范化建设、以及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发展;负责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承担电子监察工作。
(三)数据资源股(电子政务股)。统筹全县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规范和开放共享,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政务数据对接、认领和反馈制度,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智慧城市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推进政务信息系统统一信任体系建设;负责统筹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身份认证平台等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数据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县级政务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汇总和编制县级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评估县级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效果;负责全县政务外网、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建设管理;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县政府网站建设发展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负责县级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银企信息共享融资服务平台等建设管理;统筹协调县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与管理县级电子政务基础网络;负责县政府政务信息化的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虞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虞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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