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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进、完善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政策制定和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全区和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区和区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及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财政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稽查工作。
(四)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拟定我区政府采购和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实施办法;编制区级政府采购预算;贯彻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五)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组织实施国有控股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
(六)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区投资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区级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等。
(七)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区性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拟定有关住房改革财务管理办法。
(八)执行国家和省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区政府的债权、债务。
(九)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
(十一)制定全区财政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利用国际、国内资金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罚没收入的管理。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316-5899303
办公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和常甫路交汇处创业大厦北楼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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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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