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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发展改革、商务和招商、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商务和招商、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县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县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县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工作。负责处理消化原县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省和市拨款的建设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县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问题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县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粮食、棉花、食糖、猪肉、食用油等重要物资和重要商品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
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业等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四)研究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交通布局,协调交通战备工作;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县校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商务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我县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安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拟订我县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七)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订和推进全县科技兴贸战略;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依法审核、上报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出口许可证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负责全县外商投资政策的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备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县吸引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指导开发区(园区)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指导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指导境外经贸园区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
(二十)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县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全县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负责全县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对外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监测分析全县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县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负责谋划全县重大招商计划,安排组织重大招商活动,制订全县产业招商目录,宣传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各乡(镇)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全县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县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管理全县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全县储备粮棉行政管理。监测县内粮食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根据全县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拟订全县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布局县级数字经济重大设施,推动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测、预测全县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建议;负责物价变化情况监测分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农村和社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二十六)拟订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订价格(收费)管理办法和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拟订和调整县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草案;对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负责拟订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中介服务和重要经营收费的标准草案。
(二十八)负责重要产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审核汇总重要产品的成本收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负责县级价格鉴证和复核裁定工作,指导全县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以及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中介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九)指导县有关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事宜。
(三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价政策规定,掌握和分析经济形势和物价形势,综合提出物价总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措施,并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局性、方向性、中长期性价格政策问题的研究;调查研究价格改革、物价管理中的难点和重要问题,提出政策性的措施意见;参与价格(收费)改革项目方案设计和收费拟定以及专项价格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发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价格听证会工作。负责物价宣传工作。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市场价格监测与预警工作;负责收集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反馈有关物价工作动态、政策信息;搜集、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社会的经营、消费方向,负责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负责物价系统计算机监测网络的管理。负责对国家、省、市有关重要商品价格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拟定作价原则、办法和改革方案;对委托县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负责指导协调;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和行业组织价格自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资料要素价格的管理和指导;负责重要农产品价格管理。负责县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和调整全县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性事业单位资源补偿类、行政管理类收费和证照费、培训费、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拟定管理原则、办法;协调处理各部门或地区之间在各种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方面的争议。负责公用事业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拟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原则、办法;根据成本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提出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改革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各部门或地区之间在各种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涉外收费方面的争议。
(三十一)编制全县军民融合发展规划,研究重大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组织拟订推进全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318-422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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