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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本县情况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监督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园和城区内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对市容环境卫生施、设备、经费的管理;受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拟定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九)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筑节能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二)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住房域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罚权
2、行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设施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城区范围内露天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或者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道路私自挖掘破坏、排水、供热、供气、供水和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
12、行使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三)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政策咨询;承担主城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职责。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缴存、支取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信息、督查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财务、后勤事务,管理本局固定资产;负责机关、下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组织人事统计报表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本局综合文字材料;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制定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园和城区内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编制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
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负责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理和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实施村镇建设政策、村镇建设规划;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杭震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缴存、支取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组织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基层单位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重大活动;参与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管理和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基层执法单位查处件的审定工作;检查基层单位上岗执勤及队容队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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