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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执行上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制定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相关规定,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负责全区药品和医疗价格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疗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拟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定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定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査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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