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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畜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畜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管理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参与全市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政策意见的制定。
(三)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综合利用。
(四)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
(五)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六)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负责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奶牛遗传改良、奶畜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
(九)负责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
(十)承担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和行业统计工作。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实施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市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管理;负责畜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全市畜牧业技术推广、监测检验、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
(十三)扎实推进双汇产业化项目工程,精准服务双汇,提升全市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十四)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关于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相关清真食品的监管工作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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