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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3、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计量规则的实施。
4、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6、指导直管公房的租赁、修缮、征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资产和拨用产的监督与管理。
7、负责城市道路、供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和安全运行;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建设;负责城镇污水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8、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镇建设。
9、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全县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监督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10、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11、承担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职责。
12、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政策咨询;承担主城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13、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4、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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