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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省、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技能培训体系;落实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人力资源跨区域协作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体系。贯彻落实省、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规定和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落实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实施细则。
(六)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省、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全区机关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负责全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全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建安区工作或定居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八)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
2.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由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许昌市建安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许昌市建安区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文书档案、信息、后勤保障、安全保密、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负责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委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落实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推动局党组重大工作部署推进;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贯彻执行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省定人员调配,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聘用事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并指导或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按照规定承担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落实人社部门英才计划等工作。
(三)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就业创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承担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跨区域协作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执行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支出审核;贯彻执行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贯彻执行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建安区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跨地区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负责审核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定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意见;贯彻执行省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统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监督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保险股。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社会保险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处移送工作;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失业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指导全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审定;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落实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及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等工作。
(五)工资福利股。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退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事管理备案事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承担有关方面人才工作;配合做好博士后管理制度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相关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全区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等工作。
(八)政策法规股 (政务服务股)。承担政务公开事项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和普法宣传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信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社部门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件;对本部门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工作,宣传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开展;落实国家、省、市劳动监察保障工作制度,拟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培训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政策落实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第六条 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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