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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社情民意研判,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和风险研判,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
第四条 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全区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人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为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信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信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分析信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四)承办中央、省、市向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向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协调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突发信访事件;对重要信访事项实施个案监督,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征集、处理人民群众对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建议;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区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
(七)承担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区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
(八)承担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行政、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和会务安排、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文印收发、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协调各业务股室的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信访值班工作;承担重要会议期间及敏感节点信访工作保障任务;承担驻京驻郑信访工作站的行政职能;承担机关公文、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协调指导全区信访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工作建议;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区信访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意识形态、信访宣传、新闻发布、信息、舆情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检查指导全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履行“三项建议权”,落实“三个一”工作机制;督查督办赴京赴省涉访事项,协调处置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综合协调全局信访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基层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全局各业务股的督办工作;承担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信访股。负责群众来区上访的登记、接谈、转送、交办和督办工作;负责维护来访接待大厅及周边信访秩序,处置突发信访事件;协调服务区处级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工作;负责协调配合职能部门接待处置特定利益群体来访工作;承担驻群众来访接待大厅有关单位及律师接待窗口、社会心理咨询服务窗口的协调和服务工作;综合分析来访情况,排查不安定因素,并及时交办督办;对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受理群众来信,综合分析来信情况,筛选重要信息,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人民群众建议;负责全区网上信访工作;负责办理许昌市网络信访科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受理交办群众通过网络、固定电话、手机短信、领导电子信箱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负责信访网络安全和网络保密工作。
(三)复查股(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负责接待、受理、办理群众到区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督办群众反映基层不按规定受理办理和复查意见不落实的信访事项;组织评议、评审疑难复杂复查信访事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信访督查专员3名(其中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七条 许昌市建安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374-5138778
办公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创业大楼西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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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咨询电话:0374-516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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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与镜水路交叉口创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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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