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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魏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374-2653017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许昌市天宝路666号区政府大楼4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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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魏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省、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区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区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省、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的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训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定居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部分区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贯彻落实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细则。贯彻执行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编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编手续后及时更新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入编通知单和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办理人员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和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政务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行风建设、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部分区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承担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工作。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工作。

(二)人力资源股(工资福利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贯彻执行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区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出国(境)人员审查政策。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事管理备案事宜。

负责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核上报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职称工作;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拟订全区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对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根据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负责审核上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参与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贯彻落实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核上报,负责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拟订博士后与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

(三)社会保障股(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股)。负责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统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社会保险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处移送工作;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负责贯彻执行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核上报工作。贯彻执行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标准和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指导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落实省定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落实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执行省定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来区工作管理政策,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承担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贯彻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跨地区劳务协作、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省、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办法,指导开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承担区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基础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协调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政策,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国家工时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关制度规定。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属相关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区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承担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3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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