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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魏都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魏都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全区医疗保障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划、标准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办法,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我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按照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办法监督实施。
(六)根据全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确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管理、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
(二)综合股。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两定支付、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全区职工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办法,统筹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确定;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办法组织实施;按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监督实施。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名。
第七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许昌市魏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魏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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