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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数字城管智慧化。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实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各项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与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及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道路清融雪等工作;负责对环境卫生方面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市容整治和门前“三包”;组织开展街道、住宅小区环境的考核评比工作。
(四)负责建成区内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环卫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城区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建筑外立面装修、“街道家具”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管理相关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道路扬尘、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九)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十)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4、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违法取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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