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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有权进行核查,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审核、调整局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参与拟订定兴县有关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定兴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1、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4、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5、对中央、省、市财政安排我县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6、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和财务收支
7、县政府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是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县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出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审计局有权对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九)2019年机构改革增加了重大项目稽查职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中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法制和政策审计股)
负责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的协调、督办;负责本局行政印章管理;负责本局各类会议及活动开展的组织、通知、记录和落实;负责工作信息的收集、编发和反馈;负责上级来文,来函的登记,及时送领导传阅、归档,并按指示落实和督办;负责接传电话,做好来电记录,按程序请领导批示,负责“三型”机关创建和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上报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审计工作信息;负责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负责贯彻财经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负责对审计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和复核局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负责受理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本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方案、意见以及各类公文和下发文件的起草、把关;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委员会、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代县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对国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保障和行政事业审计股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投资审计股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及所涉及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履行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履行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职责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查。
(五)经济责任和环境资源审计股
负责对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负责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审计;负责三农资金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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