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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许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金融工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动监管创新,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防控金融风险,提升防控风险能力。
第四条 许昌市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协调联络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许分支机构;引进市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许昌;推动市内金融机构“走出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期货市场发展。
(四)牵头负责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五)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配合中央驻许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属地金融监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八)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地方金融大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的问责机制。
(九)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行业人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许昌市金融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宣传、统战、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外事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牵头负责金融有关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行业人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银行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组织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设立和改制工作;负责驻许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合作;指导协调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重组及重大事项;宣传落实全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和监管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驻许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风险、银行不良风险;研究分析金融形势、金融政策,提出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金融信息的收集、编辑和报送工作;研究拟订金融扶贫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资本市场科。拟订全市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协调推动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服务期货市场发展;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中央驻豫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监管工作;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
(四)金融监管科。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监督及政策实施,协调推动行业改革和发展,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审核报送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相关业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金融稳定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非法保险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协调反洗钱、反假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负责信访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承担许昌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许昌市金融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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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咨询电话:0374-296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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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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