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阜平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办法、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措施。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定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规定。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城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拟定全县殡葬管理规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定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规定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定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定,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规定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综合业务股(社会救助股):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党建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规定;承担局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后勤保障、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承办和指导民政信访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中央、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规定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规定,做好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做好县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承办全县涉外收养登记,负责全县火化证、骨灰安放证、婚姻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落实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做好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做好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规定,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负责社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拟定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城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拟定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办法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定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办法,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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