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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与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优化市内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邮政规划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
(二)负责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标准。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局属企业行业管理。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承担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路政、水路运输和航道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职能之外)、行政处罚等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四)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防止污染工作。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船员、航道管理和水上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指导水上遇险救助打捞。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省、保定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交通运输类相关企业出资人职责。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管理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所管辖的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全市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协调国家铁路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输等相关事宜。牵头负责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保定市及我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市级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人才开发、教育、培训、交流和使用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市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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