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主要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五)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主要河流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配合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保定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市级总河湖长、市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事项。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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