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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政策措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事业、文化和旅游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组织高碑店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新闻出版等市场综合执法。督查督办全市性、跨区域性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市政府签订对外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高碑店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四)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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