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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镇、办事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保定市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七)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负责地震监测、震灾防御和震灾救援指挥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镇、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标准,组织并督促实施。
(十六)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七)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八)负责发布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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