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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保定市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市级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及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管理;负责政府预决算公开,并组织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职责。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 (五)提出省、保定市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税务等涉税部门,加强综合治税,促进公平税负,提高收入质量,实现应收尽收。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职责。 (七)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本级财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执行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管理市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的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代理机构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对政府、部门和单位、政策和项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需求,落实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合同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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