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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濮办文〔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清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细化完善建设管理标准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融媒体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构建完善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支撑保障体系、重大项目体系、长效机制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人民防空良好环境。
第四条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县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系统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十六)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
(十七)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
(十八)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
(二十)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
(二十一)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
(二十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十四)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
(二十五)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
(二十六)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二十七)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清丰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能源(气、热、电等)、供排水、交通、通讯、环境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改扩建(园林绿化项目改扩建除外);负责统筹县城市规划区与周边乡(镇)基础设施的协调对接。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重大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要求和程序移交清丰县城市管理局运营管理。清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能源(气、热、电等)、供排水、交通、通讯、环境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维修及常规性改扩建;负责园林绿化项目改扩建。建立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清单制度,年初由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丰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提出本年度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维修、改扩建项目清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确定建设主体后实施。两部门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协调配合和有效衔接。
2.与清丰县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第五条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推动“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人防志(鉴)编纂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法制建设专项规划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地方性标准、规范;承办机关及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指导人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有关专项规划、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和中央、省补助经费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投融资政策;负责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潜力(综合)数据统计运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住房保障股。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城市与建筑设计股(清丰县抗震办公室)。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拟订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住房改革发展股)。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测绘成果等房地产行业的审核、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建设工程管理股。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七)城市建设管理股(清丰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拟订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县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指导全县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指导监督实施;承担清丰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村镇建设股。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九)人防工程管理股(指挥通讯股)。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相关内容;负责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检查督导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和使用审批工作;指导检查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做好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临战准备工作;负责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参与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易地建设费等人民防空经费征缴、上解和管理;负责县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战备资产储备使用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袭方案编制修订工作;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机关常态化战备值班执勤工作;承办党政军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常规化实战化演训工作;组织参加相关重大演训活动;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县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检验评估;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经济目标目录和编制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战时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承担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县直、中央和省市驻清单位人民防空建设;承担县直、中央和省市驻清单位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建设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疏散避难训练场所建设项目审核审批;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专项规划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负责开展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科研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警报发放工作;负责网络安全、信息防护及容灾备份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建管运维工作。
第六条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 名。暂核定局长 名,副局长 名,总工程师 名;股级领导职数 名。
第七条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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