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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濮办文〔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丰县教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清丰县教育局,接受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股,负责处理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清丰县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中共清丰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职能转变。健全全县教育体系,推进教育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促进教育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推动教育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加强基层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清丰县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提出在全县教育系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并负责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
(三)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拟订全县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收支情况;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与信访工作。
(八)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九)拟订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指导全县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十)负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科研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和交流。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全县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清丰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清丰县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六条 清丰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督办查办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类社会组织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综合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统筹全县教育发展与改革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统筹全县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指导有关学校承担国家和省、市、县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以及用字规范化等工作;负责普通话测试管理工作;承担清丰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人事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教师以外的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师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协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职称评聘、岗位设置和工资福利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教师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全县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拟订教师教育工作的政策及指导性教学文件;指导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负责专项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负责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负责全县公费师范生、特岗教师相关工作;承担教师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四)发展规划股。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协调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直属学校的设置、撤销和变更;统筹管理县级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负责全县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财务股。参与拟订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学生资助的政策;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编制县属学校和直属单位教育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县属学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县国内外教育贷款和赠援款;指导学校后勤发展与改革;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六)基础教育一室。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宏观管理;拟订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办学行为;拟订全县义务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指导全县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的选用工作,推进教学改革;指导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思想政治课建设;指导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全县义务教育的德育、校外教育;指导全县义务教育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管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少先队工作。
(七)基础教育二室(民办教育股)。负责全县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办学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办学行为;拟订全县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指导全县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用书的选用工作,推进教学改革;指导全县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思想政治课建设;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全县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德育、校外教育;指导全县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负责全县学校共青团工作;统筹管理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指导职业学校专业、课程与教材、实习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德育与职业指导、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各类职业教育竞赛活动;指导城乡社区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等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民办教育发展与改革;拟订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综合协调管理;统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负责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八)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股。统筹全县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劳动教育工作;拟订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负责组织全县性及组团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性体育比赛、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交流活动;协调指导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活动。
(九)教育督导办公室(清丰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落实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开展全县教育督导工作;承担上级教育督导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起草县级教育督导报告;开展督学培训。
(十)安全管理股(信访股)。统筹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扫黄打非”和安全保卫工作;统筹全县教育系统反恐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管理、防溺水、校园欺凌、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等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县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一)党风行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县教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统筹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教育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和警示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离退休干部工作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清丰县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 名。暂核定局长 名,副局长 名,总督学 名;股级领导职数 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股股长 名)。
第八条 清丰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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