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2、提出全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3、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全市财政、土地等政策。
4、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5、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全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6、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衔接申请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7、推进落实国家、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8、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9、推动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10、跟踪研判全市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全市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按照分工,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11、负责全市能源规划建设管理,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能源产业政策,推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指导协调全市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和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配合开展油气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跨市或与大型能源企业的战略合作,协调能源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与全市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油区集输管网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12、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1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有关职责分工。
(1)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市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规定由市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3)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2)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1)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2)对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与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意见。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负责煤炭工业管理工作。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局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4)与濮阳市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有关工作,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要求,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濮阳市商务局牵头,承担全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2)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濮阳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3)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濮阳市商务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方式,提高透明度,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合力。
(5)与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有关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及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6)与濮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订粮食等战略和应急物资的市级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濮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7)与濮阳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会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8)与濮阳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濮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涉及的铁路、民航等规划,濮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涉及的公路、水路等规划。(2)濮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公路、水路、邮政项目须征得濮阳市交通运输局同意。
(9)关于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会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油区集输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安、财政(国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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