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拟订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市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六)拟订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拟订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组织养老行业、救助福利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九)拟订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市扶贫开发工作政策。组织落实国家、省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市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市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负责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市脱贫攻坚工作。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