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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焦办文
〔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修武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修武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
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
机制,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
合理确定和动态凋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釆购政策并监督
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修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修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修武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
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街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武县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
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修武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
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和
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的建设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股。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
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
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多层次
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
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
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
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
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
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
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组织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三)基金监管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
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修武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修武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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