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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焦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修武县城市管理局(修武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职能转变。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牢固树立大城管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突击式管理向常态化管理转变、单一管理向综合执法转变、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变,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更美好。
第四条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预售、现售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和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事业发展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十二)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城区道路、桥梁(涵)、河道、排水、泵站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对城区城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负责城区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市政设施有关规费的征缴;负责城区排涝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主要水系补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十六)负责县城市容秩序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区占道经营(含早夜市摊点)等经营秩序的管理。负责对城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和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的设置规划、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临街经营门店的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拟订全县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实施指导、检查、考核。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管理,指导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十九)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二十一)按照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3.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4.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5.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6.行使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7.行使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二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含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修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修武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第五条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督办落实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工会、妇女、卫生健康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计统一核算、资金监督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投标的资金保障工作;配合业务科室做好城市管理相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建筑市场监管股(行政事项服务股)。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修武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综合性发展规划;拟订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资金;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有关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负责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
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拟订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核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三)城镇建设股(住房保障和监管发展股)。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指导全县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指导全县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承担修武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预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股(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拟订城市市政设施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养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道路、桥梁(涵)、河道、排水、泵站、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和与职责相关的应急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城市道路、桥梁(涵)、河道、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考核;负责城区排涝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主要水系补水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公用事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污水处理企业运营工作;负责城区景观河道及沿河两岸规划线内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参与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检查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砍伐、修剪和移植城市树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查;组织园林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
(五)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股。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上级交办重大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协调、督导工作;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细则和考评奖惩办法;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日常监督和考评工作;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行业规章草案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对所属执法队伍执法办案的指导、监督、检查、评比,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负责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及城市综合执法司法保障工作;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行业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的计划申报、登记、配发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申报及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秩序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与门头招牌设施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容秩序整治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标识标牌的规划、设置、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化运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负责清理违规设置的橱窗广告、移动灯箱广告以及喷涂、张贴的各类违法小广告;指导、监督城区做好门头招牌、沿街标志标识、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以及占道经营(含早夜市摊点)行为的取缔、查处工作;负责城区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的统一规划、管理;负责督导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家具的规范设置,并保持整齐美观。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作业标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对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等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管理;指导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工作;做好城区冬季清融雪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5名。
第七条 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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