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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 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长垣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指导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退休士官、转业士官、伤残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调机制。
(六)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市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
(七)组织指导全市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全市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指导开展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九)负责全市烈士褒扬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全市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全市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负责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全市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救助工作。
(十一)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基础,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值班值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以及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军人公墓建设规划;负责管理全市退役军人专项资金,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與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査全市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来信来访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转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进全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负责组织起草全市退役军人有关制度、实施方案和细则,承担政策研究、政策解释、政策答复、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审核等有关工作。
(三)移交安置股(军休服务管理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政策、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复员退伍军人档案的移交、接收和审核工作;承担市直和中央、省、市驻长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外选调工作;协调推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遇落实;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负责移交我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组织协调落实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四)就业创业股。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全市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和就业创业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协调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双拥优抚股(长垣市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全市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军人公墓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市政府负责的烈士评定事项,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调查研究双拥工作中涉及的全市性问题,协调处理军队军民关系和纠纷;及时准确了解、汇报全市双拥工作进展情况,联系、协调军队重大行动的有关保障工作;监督检査双拥政策、政策法规的落实,促进双拥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承担市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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