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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市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落实国家、省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执行吸引留学人员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乡局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市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一)贯彻落实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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