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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网上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476-883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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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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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赤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政府印发的《赤峰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是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及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草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指导全市森林、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编制市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治沙造林科。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
(四)草原管理和监督科。拟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监督及合理利用的政策、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和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止和预测预警。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及草原旅游相关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确定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七)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八)改革发展和科技科(政策法规科)。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重点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九)规划财务科。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和局机关、所属单位固定资产。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28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10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党办主任1名)5副。
第六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设置红山区分局、元宝山区分局、松山区分局,作为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赤峰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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