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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赤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赤峰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赤峰市体育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赤峰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赤峰市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体育事业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指导旗县区体育工作和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做好社会体育工作。
(四)推行全民健身条例,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指导全民健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五)统筹规划赤峰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
(六)负责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和自治区重大比赛;举办全市综合性体育比赛,归口管理裁判员队伍;积极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体育外事活动;指导业余训练工作。
(七)开展体育宣传和体育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八)研究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和发展体育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体育场所、体育设施进行规划和协调管理,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九)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体育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赤峰市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机关人事、财务、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等工作;开展机关党建工作。
(二)群众体育科。负责落实上级全民健身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发展;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开展全市体育指导员培训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三)竞技体育科。研究制定并实施赤峰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全市竞技体育赛事,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各类青少年后备人才基地、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少儿体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运动员注册工作。
(四)体育产业和法规科。负责编制赤峰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管理体育市场;推动全市体育产业基地发展;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政策文件管理;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体育系统行风、政风建设。
第五条 赤峰市体育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X名(X正X副),设局长X名、副局长X名;科级领导X名
(X正X副);科员X名。
第六条 赤峰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个,赤峰市体育运动学校和赤峰市体育彩票管理分中心。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赤峰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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