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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公安局是赤峰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全市的人民警察队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赤峰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政策,部署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部署、指挥重大警务活动。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参与侦办各类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依法开展人口、户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并依法开展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全市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全市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打击工作。
(十)负责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情况,预防、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来赤峰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和技术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公安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的规划和实施,负责警务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查处、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处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事)件,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公安信访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公安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咨询电话:0476-83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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