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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市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收缴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制定有关规划科技发展的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同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企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生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教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厦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投权或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现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统一管理新乡市林业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信访科)。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承担协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衔接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新乡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实施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处理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对已批准建设项目进行验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配套费收缴手续的办理。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审计科)。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保障协调办公室)。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督促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及拟订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承担全市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拟订全市矿产开发管理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告知性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与环境科。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市规划地理信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负责市规划产品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市规划测绘产品的对外服务工作;参与验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告示牌制作、公示工作。负责电子、科技档案建档、归档管理。
(十四)用地规划科。负责组织协调市域内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论证;负责对市辖区土地的出让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
(十五)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对市辖区内各类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工作。
(十六)村镇规划科。指导、协调各县(市)规划编制等有关工作;负责安排、督促各县市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规划工作的部署;负责各县(市)规划编制与管理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各县(市、区)规划工作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市政与交通规划管理科。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的综合规划;负责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等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核;负责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和市政工程的选址论证、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工作;参与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十八)财务科。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十九)人事科。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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