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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贯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
(三)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五)负责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抓好辖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区管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河湖坑塘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九)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
(十一)监督管理全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检查工作;负责依法征缴权限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
(十四)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村镇股、城区股、人民防空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2-5100850,0372-510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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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72-5100850
办公地址:文明大道256号(市眼科医院向东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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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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