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区养老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贯彻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七)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执行吸引留学人员来安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定全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和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承办部分区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贯彻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人才股,就业和劳动关系股,社会保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