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以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六)落实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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